子女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及其贍養費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包括決定子女的居住、教育、醫療等事項。撫養權可以分為單獨撫養權和共同撫養權。
單獨撫養權是指法庭將撫養權判給父母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只有探視權。
共同撫養權是指法庭要求父母共同分擔子女的教養責任,並就子女的重大事項達成協議,雖然是「共同撫養權」但法庭通常仍會分開判令授予照顧及管束權於一方,而另一方則獲得探視權。


探視權
如雙方可透過協調,商議出探視時間,雙方同意後一般都可由法庭頒出合理探視權予一方,讓雙方更自由地協調。 相反,如雙方不能協調出探視時間,探視一方可申請界定探視權,由法庭定出探視時間。
子女贍養費
a.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申請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時,申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臨時贍養費,以便在訴訟完結之前獲得必要的經濟支持。當離婚或分居的請求以及臨時贍養費的申請提出後,法庭可以發出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
這些臨時資助可能包括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或一次性整筆款額。法庭在訴訟的不同階段也可以發出其他命令,例如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其後,或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甚至在監護訴訟期間。因此,雙方在離婚或分居過程中,應充分了解這些法律程序和權利,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保障。
b.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有權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多種命令,包括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這些命令的目的是確保子女在經濟上獲得支持,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該條例還進一步指出,若有關子女目前或將來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則法庭可以根據現有的命令延續付款,直到子女年滿十八歲。此外,在特定和法庭接受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子女為殘障人士,這些付款也可以延續至更長的時間。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子女的教育和生活需要,確保其在成長過程中獲得必要的支持。
家庭子女離開香港?
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父母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入境事務處不要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發護照容許上述子女離境,及父母任何一方可將命令送達入境事務處,以限制子女被帶離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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