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及贍養費
離婚膽養費
離婚膽養費,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而離婚贍養費期限、瞻養費年期等,在協話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否則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贍養費/附屬濟助
定期付款命令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可以根據收款人的要求和具體情況限制贍養費的持續期。一般來說,定期付款命令會在當事人去世或收款人再婚後停止。此外,該命令還可能因付款人或收款人的生活情況發生變化而進行修改。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如果付款方有可能未能支付,法庭可以宣佈保證定期付款命令。這項命令確保收款人能夠按時收到贍養費。然而,這種保證並不是將付款人的所有財產作抵押,而是由法庭指定付款人的某一項財產作為抵押。
整筆款額命令
整筆款額命令是一次性支付的安排。該命令指明支付的總額,收款人收到指明支付的總額後便結束案件。整筆款額命令的條款可以分期支付,但一旦頒布,將不再進行更改,且已支付的金額不可追回。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要求一方將其資產權益轉讓給另一方。此類命令在宣佈後不可隨意更改。法庭還會根據財產狀況進行調整,以確保每個人都能分配到家庭資產的資本價值。
授產安排命令
授產安排命令要求一方將一定資產轉交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通常是另一方或子女)持有該資產。授產安排命令並不常見,法庭在頒布此類命令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收入能力、各方福利、持有的物業及其他經濟資產等。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並不常見,法庭可以根據現有信託的情況來修改相關條款或移交的條件。
贍養費考慮因素
雙方自身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法庭會基於現時持有的資產,二人的收入、財務和經濟狀況而考量。二人需要交出各自的財務詳情,如一些日常開支,這個撫養權定期給予父母或其他供養人士的津貼。
維持原有的生活質素
法庭會盡力維持結婚時的生活質素為原則來考慮贍養費金額。
身體或精神殘障
有任其中一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因為殘疾而未可以自食其力,其原因也會影響到日後的結果。

贍養費常見問題
男方可否向女方索取贍養費?
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雙方均有權獲得贍養費。雖然傳統上男性可能更常被視為供養者,但根據香港法律,並不存在性別上的差異。如果女性有能力,亦有責任支付贍養費。
實際上,男性向女性索取金錢的情況較為少見,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上不允許。法律旨在保障雙方的權益,確保在離婚或分居後,無論性別,均能獲得適當的經濟支持。這一點反映了現代社會對於性別角色的重新認識和接受。
如何釐定贍養費?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全面考慮。這些考量因素包括當前及可預見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法院將評估雙方的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並會考慮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此外,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也是重要因素。若其中一方有身體或精神上的殘疾,這也會被納入考量。法院還會評估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特別是照顧家庭的角色,以及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所有這些因素,連同行為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將共同影響贍養費的最終決定。
離婚後是否都可以分對方一半資產?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d.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
妻子通常有權分享聯名財產,而且還可能獲得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法庭亦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 (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亦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
頒布整筆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這段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如果她積極參與家族生意或曾為有關生意提供財政支持,法庭頒布的整筆付款令,金額會比她要求的更多,以認定她有份「賺取」部分家庭資產。
不過,除非在不會削弱答辯人的賺錢能力下而他擁有足夠的資本,否則法庭不會頒布整筆付款令。
「徹底分清」是否可行?
這將視乎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財務資源,但如果雙方關係惡劣,法庭會盡可能作出此項安排。
徹底分清之所需金額視乎不同個案而定,取決於申請人(通常是妻子)預期收取的贍養費金額及收取時期,而該筆金額須足夠支付申請人在該期間的經濟需求。
如有需要,可經由會計師在考慮不同因素(包括預期利率和通脹)後,計算出有關數額。可是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不必要的會計或專業服務亦不會採用。
丈夫的考慮
當前妻再婚時,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隨即自動終止。如對方可能在短期內再婚,那麼丈夫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達成「徹底分清」並非明智之舉,原因是前妻再婚後不會退還那些財產。
另一方面,徹底分清的優點是可以終止前妻對他的財政依賴,亦可以將該段婚姻的不愉快經歷拋諸腦後,開始新生活。
妻子的考慮
徹底分清對於妻子的好處是令她財政獨立,她可隨意靈活地運用該筆款項,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負擔(例如向丈夫追討贍養費,或丈夫因為生活有變而向法庭申請調低贍養費)。
然而妻子要注意,假如該筆款項不足以滿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開支或投資,她不能再次透過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項。如丈夫在離婚後富有起來,她同樣不可以再進行申索。
e. 業務的擁有權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收入來源,該業務的估值便可能出現爭拗。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如業務可繼續順利運作,亦將使他們獲益。
業務估值出現爭拗之原因,是由於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如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協議,可能會被傳召出庭作證,這往往會招致昂貴費用。
來源: https://familyclic.hk/
何謂「象徵式贍養費」,有什麼用處?
如果女方在申請離婚時表明不需要贍養費,但希望保留未來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她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這種命令通常規定每年支付一元,實際上可能不會真實支付。
這種象徵式的贍養費命令可以在未來進行更改。丈夫需要注意,如果他同意支付這種象徵式贍養費,將來可能面臨支付更高贍養費的風險。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為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因為她的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不是完全撤銷。這樣的安排有助於在未來需要時重新啟動贍養費的請求,確保她的經濟安全。
對方有第三者,離婚可以分配多點資產嗎?
不少人以為對方的不合理行為,會令法庭懲罰對方,令自己爭到更多財產,但這是極大的誤解。香港法庭均早已表明立場,除非有關行為極為嚴重,否則法庭均不會介入,仲裁夫妻雙方的對錯。所謂「嚴重」,確實要非常嚴重,一般通姦、毆打配偶、不理家庭等,法庭均不歸類為「嚴重」,不會對離婚時的分產有任何影響
太太沒有工作,對家庭經濟上沒有支持,我還需要給贍養費嗎?
法庭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根據雙方的付出和能力進行平衡。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男性扮演主要收入來源的角色,而女性則負責家庭事務和子女的照顧。對於這種情況,法庭的判決不會偏向任何一方。
法庭會認識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中各自擔當著不同但互補且同等重要的角色。這種互補性意味著,無論是經濟支持還是家庭管理,雙方的貢獻都是維持家庭運作的關鍵。在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的決定中,法庭會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最終的判決公正合理,反映出雙方的實際貢獻和需求。
對方拖欠贍養費,可以怎樣追討?
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參考以下的方法:
a.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如你查詢關於離婚,可於下方「查詢」按鈕提交您的資料,我們會有專人於24小時內回覆。
